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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考官管理办法

2020-01-12 12:10    人才信息中心

一、总则
1.为规范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工作,建立科学的考官管理体系,确保测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2.测评考官必须取得《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考官资格证书》,由测评机构聘任。
3.考官由人才库统一注册管理,隶属于测评中心。
二、考官的资格及申报程序
(一)考官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测评机构向测评中心申请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考官资格:
1.具有较强的素质教育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2.素质测评相关专业的国家一、二级演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
3.素质测评相关专业领域内公认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4.素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5.具备素质测评相关专业全国文化行业五级及五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6.持有《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教师资格证》并连续从事素质测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及测评推广工作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指导教师。
7.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素质教育相关专业的能力与教学水平突出的指导教师。
(二)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可向承办机构申请,申请表及相关提交资料如下:
1.《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考官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二寸证件照三张。
4.已取得的素质测评相关专业各类证书复印件。
5.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6.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考官申报资料审核认定合格后,个人资历证明资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颁发《测评考官资格证书》,录入考官档案库,并定期参加考官培训及科研活动。
三、考官职责  
1.考官应履行公正、公平、保密等相关义务。行使考官职责,按照评定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2.测评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考官执考工作相关规则执行。
四、考官的权利、义务
1.根据测评中心的统一安排,由承办机构协助,组织考官进行阅卷工作。
2.对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相关环节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照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相关规定,考官参与测评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考务费。
4.考官有义务遵守有关测评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
5.考官可直接提出测评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考官在执行考务时要衣着得体,持有《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五、考官待遇
1.凡获得考官资格的人员,均有资格成为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各类相关评选活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
2.考官可优先参与主办机构组织的各类项目活动。
3.考官的突出专业资历、业绩可优先享受主办机构在国际国内相关媒体上推广宣传。
六、考官年度审核
(一)成立考官年审小组,根据考官历次主考情况及工作态度评估考官的执考质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官资格:
1.执考质量较差或经常出现工作失误的。
2.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或未经允许泄露试题、测评结果的。
3.评选中营私舞弊的。
4.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完成执考任务的。
5.其它违反青少年综合素质等级测评相关工作规定的。
七、附则
1.本规定由测评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二○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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